基金持仓有规定吗?
谢邀 首先,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的通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基金的季度报告。其中需要披露的内容包括:主要投资策略及业绩评价方法、各策略的业绩情况(包括产品净值表现和比较基准表现)、投资组合信息(整体资产仓位、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含量、各资产类别配置比例及详情)等信息。 在法律上来讲,私募基金管理人只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可,至于是否及时公布季报或年报、披露什么内容以及怎么披露则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决定。
但是,随着中基协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大,现在越来越多的私募机构会提前主动发布季度报告,一方面可以更加充分地接受市场的检验,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审计过程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从长期来看,大部分私募机构都会逐渐形成主动披露的习惯。但若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如发生兑付风险,则必须尽快启动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其次,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规定, 基金财产的信息应当依法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编制并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过较大影响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基金管理人认为信息披露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那么就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及时予以披露。 当然,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必须在同一时间向所有人公开,遵循“重要且适当”原则,即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决策起关键作用且难以在短期内获取其他补充信息的,需要快速披露;而对于那些难以在短时间内确认其对投资者决策是否有重要影响或者影响程度尚未确定的,则可不立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