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违规由谁赔付?
1.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损害的是投资者的利益吗?当然!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二)依法转让和继承股份; (三)按出资或认购比例取得股利;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证券法》还赋予了投资者以下权利: (一)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请求赋予诉讼资格权和代为求偿权; (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因此财务造假直接侵害了股东获取虚假交易信息,进而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从而间接影响了股东的利益。
2.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如果投资者去起诉上市公司,那么依照谁的责任来让谁来赔付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判断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判断上述四个要件的成立与否。 我个人认为,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投资者很难直接获得赔偿。原因如下:
第一,关于加害行为的问题,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虚假陈述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时限与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目前的罚酒三杯式的行政处罚模式,使得上市公可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微乎其微,而由于行政赔偿的有限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就承认了这种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认定加害行为的初步证据的法律适用方式。然而,这样的操作模式必然使得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过低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第二,关于损害事实的问题,原则上来说,当证券市场因欺诈发行或者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严重破坏,已经无法恢复至原状之时,就已经使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因此损害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因为投资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仍然继续持有该证券的时间段内,仍有可能从公司经营中获利,故而难以证明投资者损失数额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法院往往会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第三,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确定了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并且该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损失的后果,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是对于因虚假陈述行为引起的损失范围却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考量。
第四,关于主观过错的问题。证券法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严重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所以即使认定上市公司违反了证券法,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依然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