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容面积出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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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6月1日起实行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共十五条,对控详规划的修改审批程序等作出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暂行规定》答记者问时称,开展控制详细规划修改工作是深化规划编制改革、建立规划控制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实施多年的《上海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将同时废止。 这位负责人表示,原《上海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定的依据,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新制定的《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暂行规定》则属于政府规章,仅具技术性规范功能,不附带行政职能。两者定位不同。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定的修改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另一种是对现状建设量不足的地块,在总量、结构和布局符合总规的前提下,调整部分用地性质和容量,增加建设用地面积(简称“添建项目”)或者降低容积率(简称“减量项目”)以填补现状建设缺项,但减量和添建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规划期限的总建设量。

上述负责人称,这两种类型修改的划分,主要是考虑与土地供应政策相衔接。按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再次流转。

对于第一种类型,即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地块,其修改属于宏观调控范畴,主要着眼于落实城市总体战略目标,因此不需要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也不涉及具体的开发建设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空间布局(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

而对于第二种类型,由于直接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再出让,为此必须严格限定条件,确保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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