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智慧为什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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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二是如构成重大违法,处罚能否顶格75万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本案中,大智慧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5年及之前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6年的部分定期报告也存在虚假记载,且至今未能完全如实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证监会认定的大智慧信息波违法行为包括: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披露的文件含有重大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显示,对大智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共计480万元,其中,警告并罚款30万元,警告并罚款20万元,警告并罚款90万元,罚没款合计140万元。另外,对郑海萍等5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大智慧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于6月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议案》,同意向财政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9亿元。公司将在收到《财政票据》后支付上述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因《证券法》于2019年修订,新增信息披露违规可处五百万元以下罚金,故本次处罚未适用该项规定。若适用,处罚额度还可以更高。而2015年、2016年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对价总额高达37亿元,足以说明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性质之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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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智慧公司2013年度虚增利润的事实及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虚假信息,决定对大智慧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给予警告,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罚款30万元;对董事、总经理王日红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董秘、董事会秘书汪芳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财务总监王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夏功华、李有贵、王凤海、陈留平、洪榕、程永升、王尧、郭仁君、张兴柏、汤云逵、顾培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张长虹、王日红、汪芳露、王玫行为涉嫌构成信息披露造假犯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大智慧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案调查和审理完毕,拟对其及相关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告知。

证监会将及时全面披露案件查处情况,回应市场和投资者关切。

2015年4月底至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总体要求,证监会着力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集中力量,持续推动违规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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