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选举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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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然后,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任命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缔结条约和宣战、停战以及提出和平解决问题的最高外交职务。” 根据这个条款,国家主席有权代表国家进行缔结条约等活动,并且是“唯一”的代表。但是,除了签订条约外,国家主席没有权力单独向其他国家派遣使节或者代表。 为了实现国家领导人的合理分工,《宪法》规定: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部长、主任。” 也就是说,总理负责主持外交部的工作,对外代表共和国进行相关活动并签署相关文件。而其他部委则由总理或总理委托的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议后作出决定。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总理(内阁)一般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人民直接选举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现实。我国的总理(内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的。 作为代议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代表人民选举总理,又通过总理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当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关于总理的人选,先由总理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该总理人选即正式成为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该总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他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任命新的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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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产生,根据宪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即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分别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务院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最高级人民政府,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因此在国务院组成人员中,不仅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和罢免,而且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也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总理的提名决定任免。为了使国务院的工作保持高度的连续性,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都是代表国务院行使职权,因此以上行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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