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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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告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三)有明确的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由于证券期货行业的特殊性质,国内目前对于相关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的立法尚不完善,导致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当投资者与监管者之间因监管举措发生争议时,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据此,只有行政部门基于法律授权作出的具有外部法律意义上的可诉性行政行为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而涉及证券市场的监管措施大多属行政指导范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实际影响,原则上不在司法审查之列。

但行政指导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证券监管机构就可以随心所欲。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虽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中仍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力。

如果当事人在与证监会的监管过程中因监督权限产生纠纷,且上述条款所列举的事项不存在的情况下,则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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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上述规定中的条款理解正确了,就知道能否起诉中国证监会了。

理解上述第一条时,有个误区需要我们特别注意,那就是作为原告,只要求同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就足够了,并不要求是造成这个法律关系的起因者。比如,张三开车压到李四的脚了,王五作为李四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张三。王五起诉张三并要求张三赔偿损失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下属的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国的证券发行、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实施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中国证监会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作出有关规范证券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等行政管理行为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和执行范围。因此,如果证券投资人对证监会的上述行为持有异议和看法,应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如果纠纷的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引起了争议,就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和执行范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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