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于企业借款合法吗?
当然合法啦,而且现实中这类业务很普遍呢! 比如A公司缺资金,又不想借银行贷款,而B公司手里有钱但暂时不用,于是A公司就向B公司借钱,这种属于企业间互相借款,是很常见的。
然后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金融监管的问题——《贷款通则》规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发放贷款,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有授权资格的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发放贷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说如果C是银行,那么他可以向D借钱;但是如果C不是银行,那他就不能直接向D借钱了,因为他没有经人行的批准。(当然实际上C哪怕不是银行也能从D那里借款,只不过不能直接借而已)
但是啊,这跟企业向企业借款有什么关系呢? 这个关系可就大了去了,因为如果你是一个企业的老板,你手下的一个员工偷了你10万元钱,然后拿这10万元钱去借给了另一个企业,你觉得这个借贷关系成立吗?当然不成立,因为钱是你偷的,只是你手下员工的一举一动代表的都是你的意思,你这个借贷关系是成立的。
所以回到这个问题,企业向企业借款合不合法?当然合法,只不过这里面可能存在财务乱账的问题,需要好好处理。
有偿的民间借贷,亦即通常所说的高利贷,只要其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即为合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事先未约定应支付利息,则法律推定该笔借款为无息借款。
另外,实践中,不少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为防止借款人不归还借款,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并注明“本笔借款如不按时归还,借款人愿意支付违约金多少多少”,那么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可取。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在借条等书面凭证中既约定了支付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则法律认定其为既约定了债务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而按照前述债务利息的年息上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而违约金亦属于利息性质,两者合计亦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有可能出现双方事前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但出借人最终无法依此主张并获得完全支持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如自然人之间就债务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未作出约定的,则借款人应自催款之次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标准补偿给未及时还款给债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双方就上述问题作出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但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的上限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