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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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模糊,我理解的“参股”是指投资成立新公司,持有新的公司的股份(通常说的“股权”);而非参股则是购买已经成立的公司股权的意思,这两个的概念不同,但是经常有人混淆。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概念呢?其实这涉及到公司设立方式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股东地位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如果一家公司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由于设立时股东人数有限且明确,因此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明确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在公司设立时就明确股东的称为“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称之为“完全人格”,是公司法规定的理想模式。 然而大多数的公司都不可能像上面所说的那样设立,而是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设立公司。这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的股东不明确,因为购买股票就是购买了股份,但究竟该股权属于谁,在设立时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股份。这样,就产生了股东资格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理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法人授权才能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时候设立,它的第一顺序的股东只能是法人,而自然人不能成为公司法的主体,从而自然人也就不可能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 这就是说,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的公司,其最初的第一顺序的股东虽然不是必然都是法人,但他们肯定是法定的代表人。他们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的意志。既然如此,他们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应由公司来承担,与个人无关。这种在公司设立时既不清楚到底由谁来具体经营公司,也不知道谁能最终控制公司的股份的,就是“不完全人格”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我们称之为“相当的人格”。它是我们目前现实存在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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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参股企业,指隶属于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但该集团公司(总公司)未对其投资并持有其出资权(或股权)的企业。非参股企业的实质是名存实亡的母子企业关系,集团公司(总公司)实际上并未进行有关投资行为。目前,社会上常见有集团(总)公司对下属公司(分、子)公司登记为非参股企业的情况。

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法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如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的管理体制,或者由某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公司体制。为反映企业参加投资,按出资额 holding或股份持有股权,并对该企业资产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经济行为,在企业法人中增加了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的分类。

控股企业指该企业拥有该企业的出资权(或股权)在50%以上(不含50%)的企业。控股企业包括全额控股企业和部分控股企业,由企业法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填报。全额控股企业指该企业拥有该企业的资产全部产权;部分控股企业指该企业对下属企业的出资额 holding或股份在50%以上(不含50%),但未达到100%。

参股企业指该企业拥有下属企业的出资权(或股权)在50%以下(含50%)的企业,包括企业法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开办其他企业持有股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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