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应交水利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维护和建设水利设施而设立的专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收取标准 根据《关于建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意见》(财综[2010]18号)文件规定: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 以经营污水处理为主要职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所得的收入,应统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的污水排水管网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含环卫部门对垃圾场和污水处理厂征收的水资源费)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核算;对不具有上述条件的住宅区所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按规定列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管理费用”——“水电费”科目。
二)水资源费 凡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交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由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定征收;对个人,则按用水量计征。 经核准核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和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定额征收的水资源费分别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管理费用”——“水电费”科目。
三)河道保护、治理和施工经费 国家对河道实施全面的保护和管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围湖(河)建厂、建房、开荒种地、排放污染物以及修堤筑坝、采石挖砂、倾倒废弃物等危害河湖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因建设确需开挖、改建或者新建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的,必须报经江河湖泊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支付整治费用。
四)农村饮水工程筹资 农村饮水工程通过自来水公司集中供水,实现饮水安全目标的各项投资,作为生产性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修理费”账户。 对不具备自筹能力的贫困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担农村饮用水设施建设资金的5%,从预算内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向农民收取工程建设集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对已通自来水的农村,其水厂运行费、管理费等费用由乡镇或村组织承担;对没有通自来水但具有自备水源条件的农村,其饮水工程建设投资和后续运行费,由村民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