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企业认成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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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会计核算角度,根据新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3]2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小企业的生产环节发生的费用,借记“生产成本”科目;销售费用中的物流及相关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 同时,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小企业应当合理分配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成本项目。无法可靠区分用于具体成本项目的费用,不能加以分配,必须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加工贸易中受托方的企业,因无能力准确分别确认各自的成本,因此对于发生的相关费用只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即记入“营业成本”或“制造费用”科目。

2、从业务实质角度。 (1)如果贵司是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的材料后,应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给委托方,在取得对方开具的货权转移证明(也就是你的入库单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后在报关出口,并在货物出口后开具代理出口委托书给外贸公司,按外贸公司提供的货款入账凭证及结汇水单等材料做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代理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如果贵司是委托方,则不需要对外开票(因为不是销售行为),而是在采购货物时取得外商的发票作为记账凭证,同时在办理完核销手续(报关单、合同等归档)之后,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资料做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出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对于代理费,一般是在双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则代理费计入当期成本;若代理费在业务完成后支付,则代理费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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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企业是指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提供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生产从委托方购进的应税消费品,收取加工费、辅料费的企业。受托加工企业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委托加工的合同,按合同规定收取加工费和辅料费,不得向委托方加收任何名目的预付款额,收取的辅料费必须与加工费分别核算。代收代缴消费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托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其为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港澳台投资企业除外)加工消费品时,不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个人)无论其是否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都应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受托方是个人的,不纳消费税(因为受托方未收到应税消费品本身);受托方不是个人,但没有代扣代缴的,委托方补税,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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