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下属企业?
最近看了一些答主关于并购的回答,觉得非常有道理。 来浅显的谈一下如何“收取”的问题吧! 所谓“收取”其实就两个目的:
1、获得控制权 2、实现溢价 从题主描述的情况看,应该属于后者。那么就要想想,如何能够在不降低估值的情况下将部分收益提前兑现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 任何一笔交易都是有风险的,而且风险是不确定性。对被收购方来说,可能面临的价值下降的风险包括:财务风险(资金不能按期到位)、经营风险(业务不能顺利整合)和流动性风险;而对收购方来说,则主要包括业绩承诺未实现的风险以及商誉减值的风险。如果双方在谈判时将以上风险考虑在溢价中,并分别设置相应的补偿方案,那将是很好的开始。
但是现实中更多情况是,双方对于不确定性的估值都很难达成一致,更谈不上在协议中设计相关的解决方案了。这时就要考量的第二个方面——融资成本。
因为无论对于被收购方还是收购方,在实施并购计划时都会占用自己的资源(比如现金),因此就需要计算这些资源的成本和收益。其中成本的计算相对简单,而收益的计算则需要将未来的现金流折现至现在。如果融资成本低于上述收益,那就表明当下的溢价是合理的。反之,就说明溢价过高或者过低,需要重新考虑。
当然这里说的融资成本是针对理性的投资人而言的(即无风险利率+风险溢价) 如果投资人本身就不是理性且独立的,那事情就变得比较复杂了…… 但无论如何,只要双方能够算清这笔账,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
希望有所帮助,若有细节咨询,欢迎一起交流~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独立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从事相关民事活动以及诉讼活动,子公司财产与母公司财产分开独立核算,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子公司虽然在形式上独立于母公司,但子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能够对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事务产生重大影响。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区别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总公司和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在资本上属于统一的整体,分公司所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外从事经营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负责分公司的全部债务,分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外签订合同必须要注明总公司名称和分公司名称,分公司负责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如果分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严重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申请对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实践中因为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的财产,因此对分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实际上就是对总公司破产清算,清算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当通知原分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在处置分公司财产时,应当向当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登记。
在实际中子公司往往也称为分公司的名称,子公司以分公司的名称运营,这种情况实际是子公司,并不是子公司,因此,对于以分公司名义但实际为子公司的企业,应当按照子公司管理,由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偿债责任,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以上述主体申请破产清算,对主体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