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多久必须分红?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分取利润但不得滥分红利。 那么什么是“不得滥分红利”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在存续期间都必须保证有充足的现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税费等经营成本和费用,以及偿还债务。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是这样的:
1.支付职工报酬和纳税;
2.填补亏损;
3.法定公积金(可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任意公积金。 所谓的“不得滥分红利”,就是指在公司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不得分发任何红利。 当然,公司法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可以不分红或者少分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2.在被设立担保或有负债的情况下;
3.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亏损;
4.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情况导致公司亏损,且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
5.其他确需保留盈利,不进行分配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对分红比例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的分红比例,可以事先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也可以在每个分红时,由具体股东会决议确定。
全体股东事先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比例进行的具体约定,包括了具体的股东红利分配比例、分红时间等。如果有这种约定,股东应当按这种约定分红。比如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出资为50%的股东分取60%的红利,出资10%的股东分取30%的红利、出资40%的股东分取10%的红利。在公司章程这种约定下,股东应当按这种约定分红。
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比例进行明确的约定,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分红方案,再提交公司的股东会审核。经股东会审核通过后,股东按照通过的方案要求具体执行,进行具体的分红。
比如一家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分别出资50%、10%、40%。他们在公司的章程中只约定分红的时间是公司每个财年的3月31日,对于他们三个股东怎么分,则没有约定具体的份额。那么,这时候就由公司的董事会拟定具体的分红方案,再提交股东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