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转制文化企业?
谢邀! 按照我国现阶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经营性的国有资产通过投资设立公司进行运作;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则由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使用和管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系统作为国家重要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其所属单位除了承担宣传文化职能以外,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经济功能,也就是从事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数字传媒等经营活动,实现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因此这些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企业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但是由于它们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现在正在逐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以后大多数都将不再具备事业单位的性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所以这部分收入要返还给财政部,由财政部集中调剂使用。
为了便于统计和监督,这部分资产要单独反映和核算,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国文化单位都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分配表,向各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数据。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由于文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时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预期作用,所以不能作为政府资产而应在其报废或毁损时予以核销;对于无形资产也是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处理而非计提折旧。
因此文化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只能在“业务活动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得冲减任何资产价值。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必须提供这两张专用表的详细数据和说明,同时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