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如何往来款?
1.一般情况,公司间的借款协议中会约定还款来源(包括且不限于经营收入、折旧、摊销、成本、税金及附加等),在还款时,需要提供上述款项或项目的支付凭证;
2.对于无偿借款,需要明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对于出借方涉及个人收入的资金,需提供个人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以证明其具备出借款项的能力;
4.对于借款人涉及个人消费的支出,可以提供消费清单、发票加以佐证实际用途。
5.还需要注意,公司间的借贷不得用于投机行为,所借款项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一) 利用其控制的地位,通过交易或者安排他人交易,从公司获取超出合理水平的利润;
(二) 未经合理评估,提供财产作为质押获得借款并挪用;
(三) 其他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企业在跨年度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关联单位发生货款及其他应收款项未结清的情况的。由于与关联企业、关联单位之间有时存在利用互垫费用、多付货款等方式来达到调节本单位利润等情况,因此在年终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往往对这种未结款项要进行特别审查,如果认为不合乎独立核算企业间的交易原则,或存在偷漏税额可能的话,将可能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因此,作为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汇算清缴的申报资料中就这笔未结款项的情况附送专项说明,对往来未结清事项说明清楚,具体应说明该未结款项的产生原因、对方单位的具体名称、未结清的具体日期(年度)、未结款项的具体内容性质和处理方法(应收款是否已经确认收入利润并入账,预付款采购货物是否已经入库、费用支付是否已经入账)、对方单位对该笔未结款项的意见以及该笔未结款项在当年和次年的税务处理方法等。此外,对与关联企业、关联单位之间的未结清款项数额较大的,应附上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财务往来的说明,如未有这种说明,应提供一份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财务往来的专项说明。
由于往来款项的结算清结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企业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关联单位的未结款项,在汇算清缴时未进行处理的,应在下一年度继续追收,直到款项结算清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