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退税怎么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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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福利企业”属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认定,这种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不是企业自己可以申报的(虽然很多地区规定地方各级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情况自行制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实施备案制管理);只有同时符合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福利企业”。 对于企业取得的退税款是否属于“福利企业”退出的税款,还需要税务部门的确认,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即使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企业,其纳税义务也不能因为企业的这一身份而得到豁免或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兴办的工业企业……” 对于“福利企业”而言,尽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专项用途,不得提前用于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福利企业”应设置“税金及附加”科目,用来核算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以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及土地使用税等。

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下可以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如“应交增值税”、“未交营业税”等。对于企业已经缴纳的有关税费,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归集,待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税款时,再转入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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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税收返还应该作为政府补助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所称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税收返还属于政府补助中的一种形式。

收到政府补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果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在账务上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减少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政府补助。

例:福利企业在2009年10月征期申报缴纳安置残疾人员工资附加1万元,11月征期收到返还的1万元附加税费。会计核算应做为政府补助处理,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年终结账时,“营业外收入”的年度累计数和“应缴税费——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生额相抵,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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