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属于企业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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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自来,简单写一下我对此问题的看法。 首先,董事是否属于企业工作人员,从董事的内涵和外延上看,董事均不属于企业的工作人员。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义务完成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总经理有没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结合实践中存在的情况和理论上的通说来看,一般来说,董事长、总经理都没有执行职务的义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就没有关系了——实际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不讨论有限公司)。

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企业的管理者一般由上级任命或者推荐产生。而总经理作为企业内部人员,对上级任命享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同时,对推荐的负责人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但总经理对负责人的选任并不负有过错责任。 [1]也就是说,总经理对负责人的选择具有决定权,但是否实施该权力以及如何运用该权力所产生的后果则由董事会承担。我们可以理解为,是总经理协助董事会履行管理公司的职能。

最后,我认为董事应当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 第一,董事是否尽职的关键在于其对公司的了解程度,而了解的程度只能来源于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否则,如同坐在主席台上指挥打仗的彭德怀元帅一样,无论其初衷如何,实际效果必会大打折扣。第二,如果允许董事不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就可以尽到注意义务,那么意味着章程无须设计具体的高层履职条款即可奏效,显然不符合公司治理的逻辑。 当然,强调董事必须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绝不意味着董事就必须亲力亲为,而是指董事必须参与到公司重要的决策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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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是否是企业员工的问题,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董事是否受企业劳动管理,是否从事企业的业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内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从这一规定来看,董事类似于其他企业的经理,似乎应该视为企业员工。

但是企业类型的董事,从公司的设立到终止都全程参与,在法律上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际享有自主经营、管理企业的人事、财务、业务等各项事务的权利,是企业的投资者或所有者,所以董事和企业存在双重关系: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从这一关系来看,又难以认定为受企业管理、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因此,应当根据董事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来判断是否为企业的员工。

在公司法上,关于董事的权利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即契约说与固有权说。契约说认为董事在被选举时,与企业缔结委任合同,因此有关权利的有无与内容可以由双方随意确定。固有权说认为,为确保董事实现被选举的目的,法律应强制性规定董事应享有若干固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可被剥夺。如果根据契约说,董事的权利仅由双方约定,则约定受企业管理、从事正常劳动的属于企业员工,没有约定受企业管理、从事正常劳动的,不属于企业员工。如果根据固有权说,由于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关于董事固有权利的列举,董事的具体权利仍然是由企业章程规定,因此也应当根据章程对董事和企业属于何种关系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大中型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受企业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类似于一般企业的经理或厂长,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总经理应认定为企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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