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享受先征后退?
首先,应明确一点,税收优惠政策不是法定义务,政府没有征收优惠税款的权力;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不是行政允诺,政府也无权承诺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任何企业和组织也不能以政府曾给予过某种税收优惠为由要求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税款。 税收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遵循公平负担的原则,即“无差别的征税”和“无差别的免税(减、免)”。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企业和组织可能会承担高于或低于平均水平的税收负担,为了实现税负平等和税收公平,就需要对那些因国家原因而多缴税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退税(返还)或补征税款的政策措施。
无论是先征后返还是先征后验,其本质都是国家弥补因自身原因导致企业多缴税费的一种补救措施。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正列举的退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纳税证明文件以及清单:
1.开立银行账户;
2.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并确定税额后缴纳税款并办理手续。
国家对增值税的返还主要采取“先征后返(退)”方式,其规定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其投资者,“两免三减半”和“定期减免税”以及投资抵免的照顾,以及地方财政给予的照顾,均须按有关现行规定在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审核办理。
上述企业在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与已预缴的税额有差额且预缴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地方财政在企业所得税税款分享中给予的照顾和减(免)的其他地方各税额,一律不得抵扣企业当年应缴的所得税额更不得退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区域(指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其所在地不属于上述区域的联片开发区内新设的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享受的减低税率征税和“两免三减半”以及投资抵免的照顾,并入上述第1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