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资金池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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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目的不同 现金管理方案是企业为了进行日常周转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现金流需求;而现金池是为了满足公司在特定的时期(如年底)内对于大额资金的需求而设立的。因此在设立的目的上,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二、设立方式不同 根据《国内非金融企业外汇收支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企业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无纸化”服务办理外汇收入和支出业务。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电子汇划方式将款项从开户银行转至其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也可以将这笔资金从其他银行的账户转入该行的存款账户。但这种方式仅限于企业之间的转账,不能用于个人之间或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往来转账。

现金池的建立必须通过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并且按照相关的规定提供会计资料进行记账。因此相对于现金管理方案而言,现金池是一种更为规范的操作方式。

三、适用范围不同 因为现金池是为了满足特殊时期的资金需要而设置的,所以它的适用范围很小。通常只有那些拥有较多备用金,且经常需要进行跨行转款的企事业单位才能申请开设。而现金管理方案由于没有指定用途的限制,适用范围就更广了,几乎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来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

四、涉及的票据种类不同 现金池涉及的主要是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这是因为这两种票据都具有现金性质,既可以支取现金,又可以转让给其他人。而现金管理方案所涉及的票据就复杂得多了,除了上述两类票据外,还包括支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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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市场金融活动日益活跃,利用“地下银行”从事各种诈骗、贩毒、走私、传销、洗钱等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社会危害严重。“地下银行”也称“民间银行”、“黑银行”、“影子银行”,可以理解为非法金融机构、“无照银行”。它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补充部分,但不被官方认可,主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采用“一对一”交易方式,以“保本高利”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通过“借新还旧”的不断滚贷形式,实现诈骗目的。

以公司正常经营掩盖非法目的的“地下银行”等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社会危害极大。为使犯罪目的达到最大化,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中,一般选择非本地人作案,以公司名义与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在支付高额利息、提成引诱下,由业务员、经理介绍,以口口相传方式,吸引集资参与人不断加入,“拆东墙补西墙”,形成庞氏骗局。由于犯罪分子善于运用“地下银行”的特殊功能,非法吸收的资金以“资金池”方式不断累加,“借新还旧”滚动发放,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不断骗取集资人的信任,使集资数额越来越大,资金链一旦断裂,极容易出现跑路现象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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