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以开卷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1.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擅自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定发票; 3.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不得索取发票或让他人代替开票,而应向买方或服务对象开具各种形式的正确发票。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企业违法都是“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有关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单位也可以代开发票。
如果企业存在购买方以偷税为目的,要求销售方不开发票而仅出具收款凭据等行为,则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偷税罪。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