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企业发生的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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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的角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资本)。 企业的资金全部来自于企业的所有者投入,也就是说在企业投资人的眼里,企业对外的负债加上企业所有者的出资(资本)应该等于企业对内的资产总额。 从企业财务报告来看,资产负债表的左边是企业的债权人(借入资金的债权人包括银行的贷款、客户的应收款项等),右边是企业股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资金及对企业净资产的投资。从上而下可以看出每个账户的余额都应该相等。若实有资金比投资者投入少了,说明企业可能将资金支付给了供应商等债权人(即应付帐款增加了);也可能将资金支付给员工和政府等(即应交税费增加);还可能是暂时性差异(比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使得整体资金减少。但如果债务人(客户)破产或者还款延迟,则会产生坏账准备,从而冲减了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资产项目,使得资产项目减少了。

当然,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火灾等导致存货毁损,也会使得资产减少。但这种情况不属于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的资金付出。 而成本费用的支出,会导致费用增加,当费用增加大于收入时,会造成利润下降甚至亏损,随着费用的增加,最终会使得现金流出。而收入和收益的增加则会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交税费”等项目进入到这个方程式中。

总之,对任何一笔业务都要分析其形成的来龙去脉是否合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的项目和会计核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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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债务人死亡,既使其遗产或遗产执行人及其他依法应当为债务人支付款项的代管人,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二是债务人破产,既使其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在实际企业经营中,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既有上述两种类型之外的损失。对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其偿债义务,且有确凿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这里的“确凿证据”包括,债务单位或债务人破产、或被撤销、解散,工商行政管理注销、吊销的证明,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破产公告名单的、此外,如债务人遭受自然灾害、战争、国际经济制裁等重大不幸影响,使企业无法收回的有关证据;债务人的,无力偿还的,审计资料或仲裁报告,以及法律诉讼胜诉但无法执行的文书等等。

上述债务人逾期三年的概念是指,账面应收款项逾期三年,并非账龄三年。如企业应收某单位货款75万元,当年度收到15万元,实际逾期三年的款项是60万元,另外15万元当年收回。则企业申报坏账损失时,应按未收回的60万元,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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