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有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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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北京的一家民营公司,由于以前不懂,给员工上了商业保险和人寿保险,后来了解了社保的重要性,想给员工改上社保,但是又担心如果员工离职了,之前给他上的商业险和寿险就白上了,这种情况怎么办?是否应该把之前的商业险和寿险取消后再上社保呢?求专业人士指点!谢谢! 企业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或养老保险是企业的自主权,而社会保险则是法定的强制投保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 “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之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即便员工辞职,上述费用也是由企业承担。

另外,对于已经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来说,即使之前企业为其购买了商业保险,也应先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然后要求商业保险赔偿,二者并不冲突。 您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员工辞职导致之前的商业保险和寿险白交的情况出现。

蔺昊飞蔺昊飞优质答主

社会保险业务关系的运行是基于用人单位与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存在而存在,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社会保险业务。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经营、合法存在并且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已经停业、破产、依法取缔的用人单位不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必须重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登记,再进行社会保险业务活动。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和缴纳社会保险业务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并缴纳社会保险业务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的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有权对其有关社会保险业务申请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按其营业执照(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执业证件)的注册所在地、参保职工的户籍所在地分别实行统筹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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