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企独立人事权吗?
在国企干了十几年了,还是来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首先解释下,这里的人事权指的是对员工的聘用、考核、晋升、任免以及待遇的决定或调整权。这种权利属于组织所具有的职能,是组织的权力,不是某个个人所能独享的。不论是在国企还是在外企还是私企,这种权利都是集中的(当然在个别大型外企和私企也会实施事业部等结构,但那只是结构和流程上的变化,本质没有变);
其次,从法律角度讲,虽然理论上来讲国企的法人代表(多数为董事长)有最后决定权,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国企的领导是没有这个权力来直接决定员工是否应该被解聘的(尤其是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高层领导除外)。因为人财物等最基本的管理权限是由上级单位掌握的,比如某企业所属各个分公司的负责人往往是由总公司部门经理来担任,而部门经理一般又隶属于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其任免权在中央或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国资监管机构。具体可以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那么是不是说国企就没有独立的人事了?也不是。作为现代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仍然是重要的。但是其中的核心仍然是按照程序和制度来进行操作,而不是由某个人说了算。举个例子,某人在某个职位上不胜任(这个不胜任可由下属汇报,也可由同级或上级反馈得到证实),那么经过相应的考核与评价程序后,这个人就不具备任职的资格,从而就被“解聘”了。
总之,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的存在,其运作必然受到诸多宏观和微观条件的制约,而作为其中的个体来说,其实很多事情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