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修基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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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甬政发〔2015〕34号)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销售合同载明的房屋总价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房屋建筑总面积以及总价格等信息,并承诺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账户,将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部记入监管账户,并通过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凭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约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应将房屋交易信息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买方需要交纳维修资金,具体金额按照该房屋所在地的政府规定的标准数额来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修资金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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