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非公基金会?
21 世纪初期,民间组织( NGO )在我国开始兴起发展起来。所谓 NPO ,是指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它具有这样的特征:
① NPO 的成立是为了满足人类需求,提高生活质量;
② NPO 是没有盈利目的的组织,其收入必须用于特定目标;
③ NPO 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一个社会中介组织;
④ NPO 是自主的非政府组织;
⑤ NPO 是公民自愿组成的协调性社团。[1] 当前国内兴起的NGO大多以慈善公益为发展方向,它们通过各种形式引导民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帮助弱势群体等等。因此这些机构也被称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第三部门”。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民、企业和慈善家对 NGOCD 的认同与支持,他们捐赠给 CD 的资产也越来越多。但是如果没有一个规范和高效的机制来监管对这些资产的运用,那么这种支持很可能会大打折扣。
为了有效地使用这些慈善资源并创造一种激励人们长期捐助的机制,就必须有一套公正有效的制度。然而目前我国的慈善法规建设还比较滞后,相关部门只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文件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规范行业发展的目的。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38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有固定的住所;有能力办理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和管理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物资和设施。”但是什么是“足够的经费和物资”以及怎样衡量它们的“充足程度”都没有明确的解释。这样就会导致在具体操作时出现很大的随意性。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基金审计监督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帮助我们明确基金的来源与运用过程,判断其是否发挥了最大的效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基金审计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财务审计,主要针对基金会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是绩效审计,重点评价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