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是美国的吗?
“信托”这种金融工具和制度设计最早起源于英国,12世纪就有记载了; 而“投资基金”这个概念是美国第一个制定的金融法案(《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提到的,但当时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非常宽松,直到70年代之前,公募基金在美国的监管一直属于证券交易的范畴,由SEC负责监管。
直到70年代之后,随着货币市场的发展和新金融工具的创新(如MBS、CDS等),金融机构的融资交易变得空前复杂,SEC难以独力承担监管的重任,才设立了另外的一类机构——基金监督人(Fund Administrator),主要负责对新设立的基金产品进行注册,并对已经成立的基金的产品发行和销售行为、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而在国内,由于计划经济的历史原因,人们对于“信托”这个概念的认知度显然更高。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信托法》中所规定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则是指一种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并以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金融产品,具有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特征。 从国际上来看,“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是其通用的提法;而“信托”这一概念则是源于英国的遗嘱信托和美国的不动产信托。在我国当前的立法框架下,“基金”的概念应当优于“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