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境内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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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国务院令第681号)规定,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向型企业和实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经金融等部门批准,可以通过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上述项目的外汇贷款和进口物资所需的人民币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限额后,委托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由此看来,所谓“境内投资主体”就是能提供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项目的法人实体。

对于外派人员费用是否属于上述中“进口物资所需的人民币资金”范畴,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规定。我们认为,该费应该是属于这一范畴的。理由是:

第一,从字面上理解,“进口物资所需的人民币资金”指的是从境内采购货物所支付的人民币款项。而外派人员费用是在国外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当属于“进口物资”的范畴。

第二,从实际执行的情况上看,过去人民银行一直将企业境外经营开支中涉及的人员费用由商业银行直接付给境外经营单位或个人,在事后进行核销时,再按外派人员的身份分别计入各对应科目的做法。人员费用实际上是被视为“进口物资”而纳入了“进口物资所需的人民币资金”范围。

但是,现在外派人员的费用已经可以部分或全部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因为形式上的变化而不承认其属于“进口物资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则明显有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嫌。我们倾向于认为,对“进口物资所需的人民币资金”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字面,而应结合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及其后续规定执行情况予以确定。否则,就可能会产生违反法不溯既往原则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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