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定增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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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通过私募参与企业定向增发,其涉税问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但又不是很清晰的问题。 2018年修订后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对于此类问题的税务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即:

一、对个人成功上市或挂牌交易后取得的股权激励,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凡符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不并入收入总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上市公司或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发生的股权激励,已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了相关的税款,证券中介机构不再予以代理申报。 但需提醒的是,上述文件只是给出了原则性意见,各地方税务局对于此类问题的理解不一,执行力度存在差异,实际操作中还是需要结合公司情况和纳税地点等因素具体分析。

以A公司为例子: A公司是某地区一家中小板上市公司。2019年实施了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增资的方式引入了员工,其中部分员工以薪酬和奖金形式取得股权,另外一部分员工则通过减资方式获得股权。

在计算相关税费时,A公司需要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如果员工是直接增资金,那么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但若是先发放工资薪金,然后在后续环节再返还给员工,就可以免征个税。 还需要注意,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件,如果A公司将股权送予员工,双方并不产生应税行为,也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方法只适用于转送的股权不用于对外销售的情况,若是有出售的计划,则需要将转让股权获取的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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