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点确认投资收益?
这个主要涉及到对“利得”和“损失”的理解,以及会计核算的属性问题 企业获得的利润要交到税务局,是以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为准(当然,这里不是考虑纳税的问题);而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是要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收益和损失;
1、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说,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即意味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和减值损失都要计入当期损益(利润)。在每个会计期间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利息收人与减值损失,就是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了——显然这种核算方法符合上面讲的“收到钱”就确认收益的原则。当然,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说,其实际上也是按这样来计算的,因为每期都有公允价值变动,都会产生利息收入或减值损失。
2、而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而言,由于是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价的,也就是说其利息收入是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得出的,而不是按照每期的公允价值变动确定的。只有当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大于其账面余额时,才会出现减值,从而形成一项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利润)。只有在期末才能确认是否产生了投资收益,而前期仅仅出现了利息收入,则均先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所以,此时不能以收到钱作为确定投资收益的时点。
3、同样是属于其他债权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因为其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期初确认时并不一定出现公允价值波动(除非发生减值),因此并不会产生“利得”或者“损失”,只能出现“利息收入”——也就是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业务同样遵循借贷原则,只不过其计息基础为摊余成本而非余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