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没有股份代持?
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但是实际操作中很难成功。 原因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是“实质重于形式”。所谓“实质重于形式”就是看你的实质意图,如果你是为了规避美国证券法的限制而进行的安排,那么这种避税方式就会遭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一个美国人想利用这种方式将资金投资于中国的企业,则其必须能够证明下列两点: 一、该美国人并非通过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进行投资;二、该美国人与任何被投资的中国企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其他安排,以使该美国人能够控制所投资资金的运用或者取得收益。
如果无法证明上述两点,则该种所谓的“代持”是无效的,并且可能面临严格的法律惩罚。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c)款定义了“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说法。根据这一条款,如果一个人作为他人股权的受托人,则他实际上也“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此人所有的其他资产。一个人如果作为他人的信托基金的投资顾问,则他事实上也“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由该信托基金持有的所有其他资产。
即便是在名义上,比如A公司实际支付现金给B公司,然后B再将这笔现金委托给C来管理并赚取收益,在SEC的规则下,因为A和C之间没有任何其他合同或安排,就认定A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了C的所有资产,并因此受到证券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