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如何恢复?
A想将持有的公司B的股份全部转让给C,但A没有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还没有满18岁),则A无法自己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那么此时可以由C作为实际出资人,A作为显名股东,与B签订代持股协议以C的名义持有股票,这样操作就可以实现A出让股权的目的了。 当然这种委托别人代持股的情况也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就明确约定“某部分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为某某”,并出具相应的出资证明;另一种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并没有约定 “某部分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为某某”,后来再补充协议约定“某部分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为某某”“某某有权代理实际出资人持有该部分的股份”等等内容。 如果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就约定了“某部分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为某某”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实际出资人某某支付了相应款项),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为某某,否则就很难认定为实际出资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实际上不存在任何瑕疵,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只要协商一致即可;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后续没有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如果存在其他纠纷,比如公司清算或注销时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这时由于名义股东可能是他人,那么实际股东就要让渡部分权利给名义股东,从而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
因此建议: 在设立公司时就应该对“某部分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为某某”做出明确约定并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