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是什么福利?
简单的说,银行借款合同是“双轨制”的,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是合同的主体,都需要承担合同义务(法律责任);但实际中由于借款人是主要债务人,一般由借款人负责向银行还款,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还款的合同义务(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当借款到期而借款人无力偿还时,保证人要承担替借款人还款的法律后果。但这只是理论说法而已!实践中很多的情况是当贷款到期而且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的时候,债权人(银行)会要求保证人代偿,然后债权人与保证人会签订一份《以物抵债协议》,将债务人的财产折价或者直接变卖、拍卖所取得的价款受偿。
当然,如果保证人有能力代偿则最好,与银行协商解决即可;但如果保证人确无能力代偿或者不愿代使其可以行使追偿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让借款人偿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证人的责任其实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一方面来自于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这属于保证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另一方面来自于债权人对质押财产/抵押财产的处置情况(变现价值)。 当然,在贷款到期而借款人不偿还的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含逾期利息赔付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