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离职怎么处理?
如果仅考虑股东(投资人)和公司(被投资公司)的关系,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供选择: 如果该股东仅仅是作为投资进入公司的,即仅仅因为该股东向公司投入了货币资金或者其他财产而取得了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和地位的,那么当该股东没有完全行使或者根本没有行使过任何作为股东的权利时,该股东可以视为是默示退股,从而通过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方式使双方的纠纷得到解决; 当然,该股东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股东权利,而是继续由他人代行股东权利。这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的体现,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但是,如果该股东不仅是作为出资者,而且同时也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即除了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和控制公司外,还担任董事、监事等管理职务的,则情形就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的身份既属于公司法人性质,又兼具自然人属性。此时,该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就不能简单地通过回购股票方式解决,而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该股东可以申请辞职,同时要求其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且符合股东身份条件,则应允许其退股。但是,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返还因代持股取得的财产及赔偿损失。 其次,如果不存在前述情形的,即使股东想退出,因其已经丧失了退股的客观基础,因此法院不应支持。 但此处需要明确的是:在代持股关系中,实际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往往是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而不是自己直接对外行使股东权利。所以,除非存在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否则,股东不能请求实际股东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