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算通道业务吗?

洪祎祯洪祎祯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谢邀! 首先,从监管政策来看,目前对于“通道”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但是,在各项监管制度中,对不同业务模式可能涉及的风险有不同的描述和界定。 以银监会2014年7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融资业务风险相关信息的报送规则》为例,其中第四条第七项“应关注客户关联交易情况并严格审核其合理性。对于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同业融资业务(包括以买方贷 款形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应分析判断是否存在为客户间接融资或变相提供融资的情况;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报经总行审查同意后办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一笔信托贷款业务没有明确约定信托公司收取服务报酬,并且银行作为融资方(也即买入方)与融资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资金往来,则属于为投资者间接融出资金,应该属于监管规定的“变相提供融资”,也就是属于通道业务了。

其次,从业务实质来看。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的融资类信托产品都是先募集资金,然后委托给受托人(一般就是银行),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支付到融资人账户。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最终是由融资人账户接收款项,但是该笔资金的真正来源是广大投资人而不是融资人,因此属于为投资者间接融出资金,应该也属于监管规定的“变相提供融资”,当然也是通道业务了。

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间接”并不表示信托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一定存在着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尽管融资类信托业务通常是这样的操作方式,但并不排除有些信托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完成相同目的的交易,例如,信托公司先借道购买保险公司拥有的金融资产,再协商由保险公司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转让给融资人,这样信托公司与保险双方虽然没有直接的借贷关系,但本质上却达成了相同的借款目的,这种操作也属于通道业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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