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物评估费由谁承担?
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费用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为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质量,通过评估准确反映抵押物当前的价值,便于抵押物发生风险时及时处理,减少损失,因此农村信用社可以要求借贷人提供由专业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抵押物价值为由而提出借贷人支付新的评估费。
但是,农村信用社要求重新评估,借贷人并无过错,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抵押人将减少的价值予以补足。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农村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认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要求借贷人提供新的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的费用应当属于为确保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实现而支出的费用,即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为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因此,应当由债权享有抵押权的农村信用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