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溢价并购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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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297号文件明确了该问题,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合并中购买企业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超过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应确认为商誉。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商誉是一项无形资产,属于企业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取得的商誉,属于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的无形资产受让范围。因此,购买企业在合并时实际取得的商誉,应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分期予以摊销。企业在发生合并业务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实际发生的商誉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以后年度再按调整后的商誉金额进行扣除。”

国税函[2003]178号文件规定:“企业整体改制,包括被兼并企业将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移到兼并企业的,其合并交易各方按经批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入帐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不再根据上述3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增值的纳税调整。上述被兼并企业应与兼并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合同约定将企业全部或部分的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合并,并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入帐和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如果当事各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明,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增值的纳税调整。上述当事各方应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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