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可以出表吗?
从2013年334号文的监管要求来看,“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由此不难理解,信托受益权不能作为买入返售业务的标的资产。
但是,在银信合作业务中,很多银行都面临信贷额度的瓶颈制约,如何出表成为各家银行都面临的一大问题,由此,很多形式上符合规定,而实际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创新类非信贷业务应运而生,通过信托贷款受益权的远期转让、附带回购等业务模式变相实现表内信托贷款业务的出表。虽然在“99号文”中明确规定“信托贷款不得在信托公司之间相互交易,不得与外部机构开展不承担风险的以受托发放信托贷款为目的的信托受益权的受让、转让等业务合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标资产的过度膨胀,但在2013年底的监管检查中,银监会检查局仍旧在检查中发现了诸多违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