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理业务是贷款吗?
一般情况下,保理具有融资的功能,但它不属于《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贷款通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保理,也称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债权人以货物已经出运为抵押,在将持有的以贸易方式取得的远期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单据权利转让给保理商,即因持票人以贴现方式卖断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承购这些应收票据并负担收取票款的责任和风险,可向取得保理额度的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它具有融资功能。2004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以下活动的机构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一)汇兑业务;(二)支付清算业务;(三)基金销售业务;(四)涉及外币的交易;(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业务。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二)当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理业务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