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属于私营企业吗?
“上市”这个行为,属于企业经营策略的范畴。 企业通过上市获得资金,就像成年人通过工作赚钱一样自然。但是,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劳动仲裁、劳动法等法律制度来调节劳动关系之外,对于上市这种行为本身,我国目前并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调整;我们看到的关于上市的法律规定,其实是从合同法和证券法等法律中衍生出来的规定和原则。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成立的目的就是开展经营业务并获取利益,而为了实现经营目标的金钱支付,通常以签订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即所谓的“融资协议”——这个融资协议可以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招股说明书,也可以是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书,当然还可以是向银行借款签订的贷款合同。总之都是为了达成资金支付的这个目的。
一旦企业取得了一定规模的资金,并且该资金已经纳入公司的财务预算并开始产生效益,那么企业的行为就相当于进入了公众视野,接受社会监管的范围也就随之扩大。尤其是作为现代公司制度核心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董事会成为了公司的决策机构,高管成为了执行机构之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权所承担的信义义务以及对股东负责的经营职责就自然而然地转化成了对股民和社会的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上市公司实际上相当于成年之后加入了共产主义青年团或者工会的组织,其经营活动不再是完全由董事会或总经理一个人说了算,而是受到了更多的社会公众和行业监督。
从企业运行效率来看,由于信息在流动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损耗,因此为了让股东和投资者的意愿真正得到实施,董事会或管理层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用来沟通信息、应对监管。这些成本的承担最终会反映到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当中去。如果这种沟通的成本大于不沟通所带来的损失,也就是信息披露的损失,那么这种上市行为其实就是增加了社会的整体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