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免税品经营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免税商品销售和提供免税服务的经营单位,包括: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5家进出口贸易型保税仓库; (二)设立在国家一类、二类、三类口岸的3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物流园区; (三)经海关总署许可的285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以及经国务院审批,在非保税区、保税厂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79家企业;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3家出口加工区; 五)商务部确认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的部分试点企业。
除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可以经营免税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营或者委托代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免税业务。 目前我国有146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中一类口岸14个,二类口岸27个,三类口岸45个,综合保税区12个,出口加工区等。 这146个特殊区域的主体功能是开放型的经济区域,实行优惠的税收和贸易政策,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在这些区域里有各类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物流公司、宾馆饭店等各类经营实体。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从境外购进大量的货物,为了减少外汇支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他们大多选择从国外直接采购,这样企业可节省大量关税和手续费,还能获得免税待遇。境外供应商很乐意将这些产品以最低的交价供给这些客户,因为供货方不仅获得了货款还免除了所得税,而大部分利润都归供应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