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月交还是年交?
这个问题有意思,正好今年单位组织了一次企业年金缴费工作,所以来谈谈这个话题。 先放结论,年金方案中规定按月缴纳年金的用人单位,应该选择按月缴纳;年金方案没有明确约定的(即约定不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年缴纳。 但要注意一点,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愿选择的,不能强制。
举个例子: 我公司共有员工100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5千元,根据行业特点,经民主程序通过《企业年金计划》。计划规定采用基薪(基本工资)的方式一次性缴纳,基数为员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除以12。
但其中一名职工认为自己的月平均工资是6千,自己不应该按3.5千的基数缴纳,而是应当提高缴费基数,于是向人社部门投诉。对此,人社部门进行调查后,责令我单位限期改正,理由是:
1、该计划未约定以基薪作为缴费工资计算基数的情况;
2、该计划的缴费办法是“实行等额年缴”,属于“一年一缴”形式,而不是“按月一缴”的形式。据此,认定我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的行为。
于是,我单位只好按照人社部门的意见补交了欠费。
但事实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从案例来看,确实看起来像是人社部门理直气壮,可实际呢...... 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国家规定限额内,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的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福利待遇。这种待遇不是法定的强制性补贴,在设定标准时,就可以依据本企业的经济状况自主决定。
同时,人社部发布的《企业年金办法》中规定: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所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所有从业人员。”“企业年金所需经费来源于企业筹集,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基金采用集合规划方式运营,其财产由托管人、经办机构分别托管和业务管理。” 所以,从法律来看,只要企业和职工个人愿意,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年金,以及如何经营和管理。
当然,这里所说的完全自主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只能是企业支出,而且每年上缴比例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 同时,《企业年金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负有缴纳企业年金的义务。人社部门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但是,问题在于《企业年金办法》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权——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设立企业年金及设立模式(包括是否采用基金集合方式运营等)。所以,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人社部门以监督管理的职权对企业进行干预,理由和依据并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