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不实如何赔偿?
1、股东可以通过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获得更合理的赔偿,对于实际损失部分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2、《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4号)》也显示,对于瑞华所的罚款为57万元的顶格处罚。所以目前来说,对瑞华所的惩处并没有涉及到其具体的业务和人员,而只是对其出资人(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出资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责任人)予以了惩罚。对于投资者而言,要求瑞华所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难以获取支持。但是,如果瑞华所在审计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从而导致部分投资者的损失,则瑞华所仍有可能面临被追加赔偿的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目前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损害后果”作出具体认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工作的通知》,涉诉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三)发生虚假陈述;
(四)受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价格产生了相应变化;
(五)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权益受损。 但上述案例中,被告金亚科技在一审中被判决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审改判其为10%的赔偿责任,即比一审减低七成以上的责任。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明确列明了金亚科技公司虚假陈述的具体事项以及前述四项条件已经具备,因此本案符合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的案型。 由于是首次以网络投票方式确定股民代表参加民事诉讼,因此该案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