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遗产税何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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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始征收遗产税,但关于遗产税的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 2013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开展遗产和资源税改革试点”;同年9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研究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5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订草案)》,其中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征税。

2、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入发展和房地产税改革的逐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将在近期内出台。上海、重庆两地作为房产税试点地区,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政策和标准,但是并未对房价产生明显影响,公众对于房产税的讨论热度也不断下降。但随着改革步伐的逐渐加快,个人住房房产税改在所难免。

3、与遗产税类似,房产增值税目前在很多国家都属于流转税范畴,实行的是70年代的税法,而遗产税属于财富税范畴,大多在20世纪以后开征。在我国当前经济转型和房地产调控的大背景下,先开征房产增值税再考虑遗产税的问题较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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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产税从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立法之初就提出要“进行立法研究”,到今天,虽然中间经过了很多波折和反复,也曾一度从法律中拿掉以示缓征,但20年过去了,这个在立法者心目中的“不着急”的税种,还没等到“时机成熟”就被彻底地放弃了。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遗产税草案》)被正式列为不再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意味着在未来的立法规划中,遗产税已几乎不可能再“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遗产税草案》是中国现行法律中惟一一个被明文确定为“暂不提交审议”的法律,被搁置的原因非常直接:实际征收困难。这种困难既表现为遗产评估制度、公民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等先决法律制度的缺失,也表现为在“中央要搞,地方不想搞;高收入者不搞,低收入者没钱搞”(人大法工委复函原话)的现实条件下,征收遗产税的现实理由不足。尽管如此,中国仍有很多学者不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完全成熟,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从国际上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是在经济发展水平很高时才推出遗产税的,就收入分配调节问题,目前,中国还可以考虑改进个人所得税,如征收资本利得税等。

除了理论界以外,开征遗产税还获得了来自最基层人大代表的积极建议。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贵州代表团的145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推进遗产税、赠予税制度研究,择机出台相关法律的议案”,其中指出“我国继承法与遗产税法相脱节”,“继承法将使部分高收入者合法地把巨额财产不纳税就转移给后代,既不利于贯彻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继承法的正确实施,也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显然,“减少贫富差距”、“贯彻税法”是代表们最关心的问题。与之形成对比的是,香港作为我国少数征收遗产税的地区,自1959年征收到1992年停征的30多年间,除了对富人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外,对税收收入的贡献始终十分有限,因而被认为是一种“象征性”税收。

不过,香港的情况对于内地有比价价值,在香港,不仅高收入者和基层人大代表的态度存在差距,法律界与普通民众的态度也有对立。香港法律界代表认为,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有“自行制定税收”的权力,因此有权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决定是否开征遗产税,而《基本法》对“自行制定税收”并无任何限制和规定,因此,中央政府应尊重自治区域的税收决定权,事实上,这种开征遗产税的权力是中央政府让渡给香港的,1997年香港回归后曾沿用了一段时间,1998年因亚洲金融危机而宣布搁置,此后虽经过法律修改,但未再征收。

可见,内地与香港的代表都从“地区自主权”和“减少贫富差距”等公共利益着眼,表达了对遗产税的积极态度,但来自香港民意的调查显示,高达83%的香港人反对开征遗产税。张斌向记者解释说,香港的实际情况是,由于“地区自主权”,当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开征行为,如果当地认为征收阻力大于“减少贫富差距”等公共利益,立法者就会放弃这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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