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企业有哪些?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础上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注册资本2000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资源的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的储量评价及勘查;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能源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化工装置和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等。 公司主要经营产品有: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润滑油、丙烯腈、聚丙烯、乙苯、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烧碱、化肥等500多种。
中国石化在境内建有东部、西部、南部的3个油气生产基地,并在境外成功投资建厂,形成了“三基地一中心”的国际布局。目前拥有境内外直属企业和科研院所450多家,职工总数216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6%,资产总额超过1.9万亿元人民币。 2018年7月18日,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布2018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分析报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Sinopec Group)旗下的中国石化品牌以品牌价值6384.37亿元人民币位列第28位,较去年下滑一位。 2019年7月,《财富》杂志发布了最新的世界500强排行榜。中石化排名第42名,比上年上升8个位次。
石油公司可以分为国家石油公司和独立石油公司。国家石油公司是由国家投资建立,全部或部分被国家拥有和控制的石油公司。它在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及炼油、销售各个环节都可以进行,而且多为集勘探、开发、生产、炼油、化工和销售诸环节于一体的高度综合化企业。
如美国的埃克森石油公司、荷兰皇家一壳牌集团、英国石油公司、法国石油公司、日本石油公团、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等。独立石油公司又称私人石油公司、第三世界石油公司,是与国有石油公司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为私人或非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所拥有和控制的石油公司。
它既可以是专业性的,只在产油国经营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在第三国(消费国)经营石油精炼、石油化工和销售业务,也可以是兼营性的,既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又搞炼油销售。 独立石油公司虽以独立称谓,但实际上是介于石油生产国和石油消费国之间的中间环节,业务主要集中在第三世界石油输出国和石油消费国之间进行,其在产油国的石油公司多为非独立石油公司。
如西方七国的跨国石油公司。 石油企业(即通常所说的三大石油公司)主要从事勘探开发、油气开采、管道运输、炼油化工、贸易销售、油品和石化产品的运输、科研设计、科技信息、建筑安装等相关业务,是我国石油石化行业技术的集约中心和辐射源。
我国的石油石化科技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已缩小到10年左右,石油勘探开发、油气储运、炼油、机械制造、电子仪器及其它化学工业等领域均取得较大进展,某些方面已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 国内的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目前仍主要由国有石油公司占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下称中石油)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下称中石化)是两大特大型国有石油公司,分别成立于1998和1999年,目前分别由中央直接管理。
中石油和中石化成立后,分别继承了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的主营业务、油气资产和部分辅助性、服务性企业及境内债务,目前两家企业仍处于改制过程中,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 大庆油田、胜利油田、辽河油田、吉林油田、中原油田、新疆油田为中石油的直属企业和地区分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锦西石化公司为中石油的直属企业。
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原油田现分别由中石化和中石油代管。中原石油勘探局原为中国石化总公司管理,是中石化下属唯一的大规模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生产经营企业,2000年7月1日被划归中石油管理。华北石油管理局是中石化下属唯一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综合性石油工业基地,担负着燕山油气区的勘探开发工作,于2001年3月划归中石油管理。
河北、山西、河南等24个省(市、区)的销售企业及3个直属公司、2个参股公司,为中石油的成品油销售分公司和子公司。中石油拥有大庆、抚顺、锦西、大连等12个炼油厂和吉林、兰州、宁夏等7个化工厂。
中石化总部设在北京,下属上海及广州两个地区总部,主要经营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化工、石油产品和其它石化产品的生产、储运和销售、石油石化设备和其它石化产品的研究开发等。在境外建有非洲、美洲、欧洲3个地区公司和19个全资子公司。
胜利、中原、华北油田为中石化直属企业,江汉、中南、西南、西北等7个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以及所属38个勘探开发和原油储运单位为中石化地区分公司。 中石化拥有齐鲁、燕山、金陵、上海等25个炼油厂和扬子、巴陵、齐鲁、南京、广州、中南等6个大的化工厂,主要分布在长江、黄淮海和东北等地区。
山东、江苏等31个省(市、区)的销售企业及中石化集团公司参股的香港一石化公司为地区石化经营公司。 目前,国内油气勘探开发的特许权仅授予国有石油公司。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将勘探、开发特许权授予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必须与中国石油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1995年11月,我国加入包括勘探和开发在内的《国际能源宪章》之后,国外公司可以与中国石油公司或中国非国有石油企业进行合作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