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包括哪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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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订后的《联营企业会计准则》(CAS 22)规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双方共同控制、按联营企业财务报表编制要求的会计期间执行完整的会计手续和程序的的企业。具体而言,联营企业具备以下特征:

(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

(二)每个当事人都享有该企业的部分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财务义务;

(三)各个所有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法人财产权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分离。

联营企业还需要符合其他相关定义,如作为被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方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等。

根据新准则,如果某联营企业无法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且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方的影响力较小,则投资方可以将该项联营企业解散或清算处理,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等相关损益项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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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包括下列企业:

1、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之间(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除外),及所属企业与公司本部之间相互持股,在不改变其投资者投资总额的前提下,调整投资结构,按下列原则可确认为联营企业:(1)各投资方不增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现金投入,仅以原持股比例对被投资方投资,被投资方的注册资本不变,这种情况下,可确认为各投资方相互之间的联营投资,否则,应按投资合同、协议的条款分别确认为共同控制或控制。(2)各投资方按高于其原持股比例对被投资方投资,同时调整相应的投资可确认为共同控制;按低于其原持股比例对被投资方投资的,投资方应对原投资作处置处理,剩余部分按投资合同、协议条款分别确认为联营投资或控制。(3)当投资方之间互不按原持股比例对被投资方投资时,投资方应对原投资作处置处理,新增投资按投资合同、协议条款分别确认为联营企业或共同控制。(4)投资方按上述原则处置投资后,仍存有少量控股比例的,应将处置收益在企业内部抵销后作为留存收益。

2、国有企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的相互持股;

3、国有专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相互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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