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型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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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不过是从集团内部进行业务拆分。 个人看法如下——

1、不违法 但可能涉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所以操作必须规范。

2、从集团内部划分出的业务,只要独立核算,就是两个独立的公司,相互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不涉及税务问题(特殊情况除外)。 但是,如果A公司欠B公司的货款,而C公司与B公司发生交易,则C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款项,此时B公司需开立发票给C公司,该发票可以计入C公司的成本,用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B公司将收到C公司的款项支付给A公司,则A公司需开具发票给B公司,该发票不能作为A或者C的的成本,因为税法上此笔业务是作为B的公司业务处理的,A或者C都没有相应的应税项目。 为了少缴税款,B公司可以将款项先付给A,再让A付给C,这样,对于A和C来说都是一比正常的交易,但B公司多走了会计手续,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

当然,这种办法是有风险的,税务机关如果发现会责令补缴税款,并处罚款。

3、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分公司都要并入集团的总纳税额中计算;而子公司要独立申报纳税。 由于子公司的税收政策一般高于分公司,因此很多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来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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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决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必须是企业自身的经营方面的原因,与企业以外的任何因素无关;

(二)必须是企业范围内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的全部调整,局部改进或者部分调整不在可适用的范围内;

(三)必须是实际行为已经实施,而不是仅仅一种意图或者可能性。如果企业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必须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协商是法定的程序,没有经过与职工协商的,属于程序违法,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协商的内容,应当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很多,如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岗位等。该条文特别提出的是岗位的变更;

(三)协商的结果应当是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没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适用此款规定。双方在实施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时,经过协商未达成协议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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