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如何交税?
一、销售煤炭 1.一般纳税人,销售煤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缴纳3%的增值税,2%的教育费附加和5%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销项税额/(1+13%)×13% 进项税额需要计入进项税额台账,留抵,以后月份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7%+3%+5%)
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按照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同上。
二、自产自用煤炭 自产自用煤炭不缴纳消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外购煤炭 外购的煤炭作为成本,根据购进时间划分是否计入当期成本,如果购进的煤炭是用于生产应税项目的,则计入相关成本,如果购买的煤炭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在建工程、车间等集体福利部门,则不应作为成本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外购的煤炭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外购的煤炭若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则需要全额交纳税金,也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出口退税
五、其他相关业务缴纳的税费
煤矿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销售和开采应税矿产的,应征收增值税和资源税。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煤炭的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煤矿企业应按实际销售数量申报纳税,在将自产煤炭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对外赠送、以物易物等方面视同销售而未实际取得相应价款的,也应按实际使用数量(或视同销售数量)申报纳税。
煤矿企业属于新办企业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可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煤矿企业新开发的煤矿资源,按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若干意见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1号)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资源税减征5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急需开发的矿产资源可规定减征70%)优惠政策。
煤矿企业为开发煤炭资源,投入使用的“四合一”(矿井坑内运输设备、洗煤、充填塌陷区和“三废”利用、矿井水及坑口电站用水和复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四合一”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84号)规定,可按《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财工字[1996]415号)的有关规定,将支出一次摊入当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