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政府债务吗?
理论上,政府债务应当由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进行偿还,但实践中存在将政府债务转嫁给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承担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因原债权人(即政府)已经丧失对债务的追索权,故新债权人(即国企)可以向政府请求履行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若法院判决支持了该项诉请,则国企可以要求政府的派出机构(如财政局、国资办等)履行付款义务或者要求认定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当然,对于是否应由国企来承担政府的债务责任,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首先,需审查该笔债务发生的原因,看是否是由于国企未履行法定义务(如审计、监督等职责)而导致的行政补偿;第二,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是否存在委托、授权等;第三,还需要关注政府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以及合理的清偿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首次以典章的形式明确了“法人及其成员的民事责任”,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因为公司的对外借款等行为直接承担股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企业破产,股东需要补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并据此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承担政府债务时也存在股东追加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