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是企业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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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不是企业人员,属于企业外部监督力量的代表。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由此,监事会的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股东代表参加;(2)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董事会必须包含的职工代表人数;(3)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监事是否为企业员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监事不应该是公司员工,否则将出现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由同一群体产生的循环关联,影响监事会客观、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监事应该是有一定职权的公司职工,因为,如果监事不具备员工的身份,就很难对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或任免提出意见,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 我们认为,监事不应是具有员工身份的主体。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我国公司立法的价值取向上看,我国的公司制是企业法人制度的一部分,建立独立的法人制度是我们确立公司制度的首要出发点。法人制度的核心就是财产所有人与经营管理者相分离,从而避免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而企业内部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直接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显然不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职工代表作为内部人,其信息优势可能导致其在执行职务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不当干预,影响公司的独立运作。

其次,从各国(地区)公司的立法例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都禁止董事、监事的双重身份。《日本商法》第359条规定:“董事、监察人也不得为其他公司的社员。但是,经该社决议许可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也规定,董事、监事均不得兼任受雇于本公司的其他人员。在公司法人地位得到普遍认可并得到广泛实践的今天,允许董事、监事同时又是企业内部人员的做法有悖于世界潮流。

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公司法》等法律文件中的“工作人员”一词的含义。《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管的职责包括“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的主体,这当然不包括企业的普通员工。我们认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董事、监事都不能享受员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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