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由谁负责审批?
目前,国内一般企业的债券融资流程是,先由企业制订发行计划报有关部门批准,然后发布募集说明书、办理备案或注册手续,最后通过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或者中介托管机构非交易转让。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放企业债券的具体办法;企业债券的申请程序和审核权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2005年修订该条例时,授权范围没有被删除,因此现在仍可参照执行。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审核权限实际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流程中只有发行计划的审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其他程序均属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根据现行制度设计,除国务院直接监管的企业(如国有大型银行)外的其他国有及拟上市公司要发行债券,必须经过地方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复;其他企业发行债券应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部门有权对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审核,但无权限制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如果监管部门发现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动,则应当要求发行人注意及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今后很有可能引入信用评级机制,以解决目前政府主管部 门对每个企业债券均进行审批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债券发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