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中gp是什么?
从广义上说,GP是“General Partner”的简称,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指一般的合作伙伴(即普通合伙人);而LP是指“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 在私募股权圈子里,我们常说的“GP-LP结构”,其实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它是作为主体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形式之一。它由2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至少有一个是普通合伙人,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归合伙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法条,其实就包含了狭义上的 GP——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通常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GP。
对于绝大多数国内投资者而言,他们接触到的基金都是按照我国法律规范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或者投资基金,其组织形式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这里的GP实际上就是指这些基金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同时,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处于发展过程中,尚不完善,因此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只能以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和退潮,这种形式的资本流动需要有一个中介机构来协调委托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并监督被投企业的发展以及帮助实施交易,这个中介环节便是GP。 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的GP大多是由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基金等机构成立的,主要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服务,包括募集资金、寻找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与交易等。
当然,也有一些民间资本自发组成的GP,主要是以基金的形式出现,通过发起设立基金产品的方式来管理和运作资金,进行私募股权基金业务。虽然它们没有接受严格的专业训练,但是对市场机遇的判断能力或许更胜一筹。这类GP数量众多且流动性较好,但是整体实力相对较弱。